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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布乳品质量安全监管条例

作者:Xiaojie  更新时间:2008-10-18  来源:深圳培训网  浏览次数:  
建立违法者“黑名单”制度
    据新华社电 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的发生暴露出我国乳制品行业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给我国乳制品行业带来严重影响。为确保乳品质量安全提供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国务院9日公布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生鲜乳收购实行准入制度
  为规范生鲜乳收购站的经营行为,条例规定,生鲜乳收购站应当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对生鲜乳进行常规检测,不得收购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生鲜乳,并建立、保存收购、销售及检测记录,保证生鲜乳质量;贮存、运输生鲜乳应当符合冷藏、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禁止在生鲜乳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条例规定,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工商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组织制定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明确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监管部门对乳品要定期监督抽查,公布举报方式和监管信息,并建立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条例进一步严格了领导责任,规定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
  此外,条例还规定,监管部门不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造成后果的,或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婴幼儿奶粉实行特别制度
  条例明确规定了婴幼儿奶粉召回、退市特别制度。只要发现乳制品存在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或者生长发育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召回,销售者必须立即停止销售。
  为确保婴幼儿奶粉质量安全,条例对制定婴幼儿奶粉质量安全标准提出明确要求。规定制定婴幼儿奶粉的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婴幼儿身体特点和生长发育需要,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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